一. 境外機構和個人在境內投資購買非自用房地產,按照外商投資房地產的有關規定,申請
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經有關部門批准並辦理有關登記後,方可按照核准的經營範圍從事相
關業務。
二. 外商投資設立房地產企業,投資總額超過1000萬美元(含1000萬美元)的,註冊資本金
不得低於投資總額的50%。投資總額低於1000萬美元的,註冊資本金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三. 設立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由商務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批准設立和辦理註冊
登記手續,頒發一年期《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和《營業執照》。企業付清土地使用權
出讓金後,憑上述證照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辦《國有土地使用證》,根據《國有土地使用證》
到商務主管部門換發正式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再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換發與《外
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經營期限一致的《營業執照》,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