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對外國投資者在境內設立企業或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和出資期限有明確規定。
根據《公司法》要求,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餘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1. 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在合同、章程中及外資企業在章程中必須明確出資期限,如未做出明確
規定的,審批機構不給予批准,登記機構也不給予核准登記註冊。
2. 設立時: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一次性繳付全部出資的,應當
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個月內繳足;分期繳付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其認繳出資額的百分之
十五,也不得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並應當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繳足,其餘
部分的出資時間應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要求股東應當在公司成立
時繳付全部出資的,從其規定。外商投資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資應當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發起設立與募集設立要求不同)
3. 增資時: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和以發
起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應當在公司申請註冊資本變更登記時繳付不低於百分之二
十的新增註冊資本,其餘部分的出資時間應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其他法律、行政法規
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 外商投資的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註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認購新股,依照設立股份有限公
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