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註冊登記指南
一、外商投資企業名稱核准
1、外商投資企業名稱預先核准
規範要求:
1)用黑色或藍色水筆填寫《外商投資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
2)提供資料如為外文的,需提交加蓋翻譯單位公章的中文翻譯件。
3)全體投資者的身份證明影印本。
4)企業申請在預先核准的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際”等字樣的,需國務院決定。
5)企業申請在預先核准的名稱中間使用(中國)的,應符合下列條件:外商獨資企業或外方控股企業;使用外方出資企業字號;符合無行政區劃的條件。
6)企業申請預先核准的名稱中的行業表述應代表其主要經營範圍,企業名稱不應當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經營範圍的業務。
7)企業申請的名稱預先核准和變更核准通知書有效期為6個月,有效期滿仍未登記或使用,核准的名稱自動失效。
2、外商投資企業名稱已核調整
規範要求:
1)用黑色或藍黑色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外商投資企業名稱已核調整申請書》。
2)投資人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外商投資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有效期延期一次(六個月),經延期的《外商投資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不得再延期。
3)《外商投資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的延期應當在有效期滿前一個月內申請辦理,申請延期時需繳回《外商投資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原件。
3、外商投資企業名稱變更核准
規範要求:
1)用黑色或藍黑色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外商投資企業名稱已核調整申請書》。
2)提供資料如為外文的,需提交加蓋翻譯單位公章的中文翻譯件。
3)《外商投資企業(企業集團)名稱變更核准申請書》須加蓋企業登記機關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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