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某置業股份有限公司打算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原因是它總是遲遲拿不出審計報告。而會計師事務所卻抱怨公司總是不能及時、完整地提供資料。這樣要怎麼解決?
解答:
《公司法》第170條規定: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應當允許會計師事務所陳述意見。《公司法》第171條規定:公司應當向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