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沿用英國的公證制度,公證人可由律師擔任。通常只能見證當事人宣誓或簽名,在可能的情況下辨別檔的真偽,一般不對檔內容的真實合法性負責。而內地的公證制度基本沿用大陸法系公證制度,公證事務由公證處承擔,公證員獨立辦證,業務包括證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
在內地,公證是指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公證處是國家公證機關,公證員是國家公務員,公證員受《公證程式規則》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及其它有關規定的約束。法律規定公證員享有審查的權利,當公證員認為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不完備或有疑點的,有權向有關單位、證人調查索取有關證明材料,並到現場作實地調查、勘驗,甚至從有關單位摘抄檔案或其它書面證據材料作為參考,公證文書多數以“證明”的形式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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