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財產清理完畢後,如何清償債務?能不能優先清償個別債權人的債務?何時才能把財產分配給股東?
一、公司法第185條規定:清算組有“(二)通知、公告債權人”、“(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五)清理……、債務”等項職權。
第186條規定: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登記債權,是為了清理債權,以便統籌清償債務。此時優先清償個別的債務,是對其他債權人的不公平。
二、公司法第185條規定清算組有“(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總產生的稅款”、(五)清理…….債務“、”(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等項職權。
第187條規定: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列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其中,清算費用指的是公司為清算而花費的費用,如資產盤點、維護、評估、處分的費用,公告、訴訟費用,清算人員的工資等等。職工的法定補償金指的是依勞動法的規定,公司因解除勞動合同而應給予職工的補償金。
第189條規定: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公司法》第188條規定: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191條規定: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後,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我國現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是公司破產清算的法律依據。
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17條規定: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時,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可以與債權人協商製作有關債務清償方案。
債務清償方案經全體債權人確認且不損害其他利害關係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組的申請裁定予以認可。清算組依據該清償方案清償債務後,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裁定終結清算程式。
債權人對債務清償方案不予確認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認可的,清算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