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在深圳,遇到過:代表處因為沒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而被稅務主管部門拒予註銷,直至補齊所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這家代表處只是把相關單據整理粘貼裝訂而已。在上海,碰到了沒有設置會計帳簿而要辦理註銷登記的代表機構,我問其會計服務代理機構,怎麼沒有帳簿和財務報表;人家可是理直氣壯:代表處沒有收入,怎麼會有帳簿?怎麼會有財務報表?……我在目瞪口呆的同時,懷疑自己的專業水準?難道我錯了?也常會聽到些稅務專管員語重心長的話語:代表處註銷為什麼要這麼嚴格,是因為代表處沒有帳簿,不清楚他們平時的經費支出情況…….原來代表處沒有設置會計帳簿的比比皆是。我納悶:那每個季度的稅務申報資料從哪裡來?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報告怎麼做出來的?
國家稅務總局在2010年頒佈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18號,以下簡稱新辦法)首先明確規定:所有的代表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薄,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帳,進行核算,並應按照實際履行的功能和承擔的風險相配比的原則,準確計算其應稅收入和應納稅所得額。這是總體要求,即所有代表機構都應當力爭做到財務核算健全,準確核算收入和所得,據實進行納稅申報。
其次,對於對帳簿不健全,不能準確核算收入或成本費用,以及無法按照新辦法第六條規定據實申報的代表機構,稅務機關有權採取以下兩種方式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一)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方式:適用於能夠準確反映經費支出但不能準確反映收入或成本費
用的代表機構。
(二)按收入總額核定應納稅所得額的方式:適用於可以準確反映收入但不能準確反映成本費
用的代表機構。
2011年3月1日開始執行的新出臺的《管理條例》第一章第七條明確規定:代表機構應當依法設置會計帳簿,真實記載外國企業經費撥付和代表機構費用收支情況,並置於代表機構駐在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