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企业未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职工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生病(非职业病)或非因工受伤,企业应承担哪些费用?如果期间职工病死或意外受伤死亡,企业应承担哪些费用? 根据《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的规定,企业如为员工办理了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则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和丧葬费、怃恤金等。 如果企业未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职工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患非职业病或非因工受伤,企业应支付本应由社保机构支付的各项医疗费用。 如果企业未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在劳动合同期间职工因非职业病死亡或意外受伤死亡,根据广东省劳动厅颁布的《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企业应向职工近亲属支付下列费用:1)丧葬补助费:3个月工资;2)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6个月工资;3)一次性抚恤金:6个月工资。前述月工资按照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在深圳市的司法实践中,无论特区内或者特区外,都按照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即特区内标准)计算(当前为19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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