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在哪些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3)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4)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上述前两项为劳动法及《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后三项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新规定,自2001年4月30日起实施。企业有上述行为的,应注意尽快纠正。 8.对患病和非因工负伤尚在法定医疗期内的职工,以及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是否一律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规规章,对于患病和非因工负伤尚在法定医疗期内的职工,以及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虽有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因客观情况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以及经济性裁员),企业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如果劳动合同在上述期间到期的,也不能终止而应顺延至上述期间届满。但如果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则不在此限,企业仍可解除劳动合同: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3)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关于工资及福利 9.计算最低工资标准时,哪些项目通常不包括在内?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最低工资条例》和劳动部《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的规定,最低工资由基本工资、奖金、以工资形式支付的津贴、补贴构成,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构成部分(即:扣除下列项目后,企业发给员工的工资仍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1)加班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3)保险福利待遇;4)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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