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企业常见劳动法律问题解答,供大家参考: 深圳市总商会法律事务部· 修订版 ◎ 关于法律适用 1. 既有国家的法律法规,又有广东省和深圳市的法规规章,深圳企业遇到劳动法律问题,应该适用何种法规? 在深圳市,目前有以下几种形式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2)国家劳动部和国务院其它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3)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广东省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4)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深圳市政府根据全国人大授权制定的特区法规规章(名称冠以“深圳经济特区”的条例、规定、决定等);5)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深圳市政府制定的深圳市地方性法规规章(名称冠以“深圳市”的条例、规定、决定等);6)深圳市政府及劳动行政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文件,深圳特区内外适用法规情形有所不同。 在深圳特区内,按以下顺序适用法规--当各个法规的规定不一致时,次序在先的法规优先适用:1)深圳特区法规规章,2)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3)广东省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组成部门的部门规章;4)深圳市地方性法规规章;5)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在宝安、龙岗两区,按以下顺序适用法规:1)国家法律法规;2)广东省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行政规章;3)深圳市地方性法规规章;4)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上述法规和文件均无相应规定时,参照深圳特区法规规章执行。 ◎关于劳动合同 2. 有一些企业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未采用劳动行政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也未经劳动部门鉴证或备案,这种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发生劳动纠纷后,该劳动合同的约定事项是否能得到支持? 为使劳动合同更加规范、全面和公正,劳动行政部门制作了一些劳动合同文本,供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时使用。为减少劳动纠纷的发生,企业应尽量采用劳动行政部门制作的劳动合同文本。 但是否采用劳动行政部门拟定的统一格式,是否经劳动行政部门鉴证或者备案,都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劳动合同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告成立。只要劳动合同符合这两个条件,且不存在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其它情形,就产生法律效力,发生劳动纠纷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都会认可该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签订并经劳动行政部门备案或者鉴证后,因情况发生变化,企业又与职工就未尽事宜签订补充条款或者补充协议,或者就劳动合同部分条款作修改,这种补充条款或者补充协议是否有效? 根据《劳动法》及《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精神,劳动合同签订后,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通过变更、增加、废止等形式对其内容进行修改。修改劳动合同,也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只要修改的内容不违法,且不存在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其它情形,则自双方签字盖章后,修改后的劳动合同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应以修改后的劳动合同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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