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司机、推销员等,由于工作特点,工作时间相对不能固定,采用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有所不便,有什么解决办法?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企业对于上述员工,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范围包括: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性质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其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当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应向劳动行政部门报批。 16.一个企业的生产状况不稳定,8月份需要连续加班,而10月份则因业务量减少造成短暂停工,为此,该企业决定将8月份的全部休息日调整到10月份。这种做法合不合法?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延长工作时间应严格按照《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即延长工作时间每日最长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不能按季、年综合计算延长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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