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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企业常见劳动法律问题解答
时间:2011-01-13 17:42:56 来源:香港公司注册||深蓝企业顾问 作者: 编辑: 访问次数:关闭
深圳企业常见劳动法律问题解答,供大家参考:    深圳市总商会法律事务部·修订版    ◎关于法律适用    1.既有国家..

  
  4.依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解除劳动合同所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与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有什么区别?
  
  严格讲,两者具有较大差别:1)前者的适用条件是法律规定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这些情形下,虽然劳动者并无过错,但不解除劳动合同会对企业造成不利影响;后者的适用条件,则是企业无视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擅自解除劳动合同。 2) 经济补偿金的适用情形和具体标准由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赔偿金的具体适用情况由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 3)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十分明确,如欠发工资的另需支付欠发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辞退职工的按每工作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计发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虽也有一定标准,如导致工资损失的按损失额的125%赔付,在实践中却因损失额难以认定而导致计算具体数字困难。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适用经济补偿金而不适用赔偿金,需要支付赔偿金的情形下也都以支付经济补偿金代替。也即:虽有赔偿金的规定,但实际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和法院都因为其没有具体计算标准而不采用。
  
  5.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企业不再续聘劳动者,是否应给予劳动者补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部实施《劳动法》的意见,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而不续聘的,企业可以不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广东省人民政府于1996年颁布的《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企业应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在深圳市的司法实践中,无论在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还是在法院,该项规定都未被适用。
  
  对于国有企业,根据劳动部的有关解释,自2001年10月6日《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以后录用的员工,也适用上述规定;但在2001年10月6日《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之前录用的员工,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聘的,应发给生活补助费(相当于经济补偿金)。
  
  6.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企业中工作数日,这种情况下,企业是否有权终止劳动合同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自2001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生效后,作如下处理:
  
  1)一般情况下,可以逾期终止劳动合同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2001年1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在2001年7月5日要求终止原劳动合同应该得到支持,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当按原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7月1日至5日的工资);
  
  2)但司法实践中,如果企业提出终止劳动合同逾期过久,则会被视为未签订劳动合同,按事实劳动关系(无固定期限)对待,解除劳动关系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某一企业与员工签订了期限自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期满后未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仍在企业工作至2000年12月1日。2000年12月1日,企业以终止劳动合同名义辞退员工未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的这种做法,就得不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的支持);
  
   3)如职工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深圳户籍的男职工具有25年以上连续工龄或者女职工具有20年以上连续工龄,在本单位连续工龄5年以上,且本人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的),则视为形成新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要辞退职工,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的该项司法解释,与此前劳动部的有关解释不尽一致,法院与劳动行政部门对于两个解释的适用也不尽一致。因此,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聘职工,建议企业在劳动合同到期日之前,将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以书面方式通知职工本人,也可以去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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