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政策及优惠政策
一、 外商投资产业政策介绍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具体体现了中国政府对于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将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 鼓励类、允许类和限制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列入《外商投资产业直到目录》.不属于鼓励类、允许类和限制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不列入《外商投资产业直到目录》.
1999年,中国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鼓励内外资企业前往投资.政府有关部门颁发了《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列入目录的投资项目可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政策.
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产品出口销售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为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设备,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近几年中国政府出台了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领域的优惠政策;
二、地区政策
(一)经济性特殊区域:改革开方以来,中国采取了从沿海到内陆循序渐进的整体战略,目前各类经济性特区有: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二)西部开发政策:根据西部开发战略,鼓励包括外资在内的投资到中西部内陆地区。
三、税收政策
(一)主要税种: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胞)在中国适用的主要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流转环节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等。进出口货物按海关关税条例及相关规定缴纳关税和进出口环节增值税。
(二)税收优惠:中国政府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税收政策的主要措施包括:实行优惠的企业所得税率、减免企业所得税率以及对进出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出口环节增值税。
四、金融及外汇管理
目前中国的金融组织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政府对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国家的金融监管,通过中央银行的货币控制管理手段来调节市场。中国的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的人民币汇率。人民币经常项目下自由兑换,资本项目下外汇仍实行严格管理。对外汇收支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度,对进出口收付汇实行核销制度。
五、土地使用权
在中国,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集体所有。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有关程序申请,并按规定缴纳有土地费用,便可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可以采取协议、招标、拍卖三种方式。按照现行法规规定:土地使用权的最高使用年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六、人员招聘、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工时制度
人员招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并自行进行人员招聘。如需招聘外籍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人员的,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并办理就业证等有关手续。
职工工资: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工资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的工资制度、工资水平、奖励和津贴等制度,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国家和当地最低工资规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应在企业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根据本企业的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并参与当地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及工资指导线等,由董事会确定或通过企业集体协商确定。
保险及福利: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按照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向社会保险机构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工时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中国政府现行的工时制度,即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时间的,经劳动部门审批,可实行非标准工作时间,即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