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延长驻在期登记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延长驻在期登记分为两种,一种是审批机关批准的驻在期限届满后,申请延期驻在期限;一种是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的有效期限届满时,申请延长登记证的有限期限。两者分别按不同的登记程序办理。
1、 驻在期限届满的延期登记程序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一次批准驻在期一般不超过3年(金融机构为6年),审批机关批准的驻在期限届满,需要申请延长驻在期限的,应由派驻机构所属外国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在欺满前30日向原审批机关提交申请。
1-1) 申请驻在期延期登记,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 外国公司的开业证明复印件和资信证明;(资信证明应提交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原件;外国(地区)金融、保险、证券企业的资信证明为该企业近3年年报,若为外文的,应翻译成中文,加盖翻译单位公章;延长登记证有效期限无须提交)
● 首席代表签署的业务报告;
● 代表证;
● 登记证复印件。
2、 《登记证》期限届满的延长登记程序
《登记证》的有效期为1年。在审批机关批准的驻在期限以内,《登记证》的有效期限届满申请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登记证》延期登记。
2-1)常驻代表机构办理《登记证》延期登记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 由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签署的延期登记申请书;
● 常驻代表机构年度业务活动申请情况报告;
●《登记证》;
经原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后,重新换发有效期为1年的《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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