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私人直接投资方式参与或者独立设立的各类企业的总称.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供过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定义可以看出:外商投资的含义限于外国直接投资的范围;只能是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是具有外国国籍的法人和自然人.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的实质是外国投资者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采用直接投资方式参与或独立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总称.这三类企业简称为”三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适用的法律制度:
(1) 审批制:根据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采取的是审批制度;所谓外资审批制度,通常是指:东道国政府或经其授权的机构根据一定的程度、标准和特定外资、外资项目的性质、依据本国的法律、政策和特定时期的发展水平、重点目标和能力,对流入本国的外国直接投资进行鉴定、甄别、评价,并决定给予许可或不给予许可的一种制度。
(2) 出资制度:新的《公司法》规定了首次最低出资比例和公司分期缴纳出资的最长期限。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明确出资期限,在有关出资的详细规定中明确“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中外合作者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如期履行缴足投资、提供合作条件的义务。
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付,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
(3) 股东资格及股东人数的限制:根据《公司法》第24条,我国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由50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但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规定不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都对合营、合资主体的范围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合营、合资企业的外方合营、合资主体,可以是企业、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中方主体,可以是我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方的合营主体中,不包括自然人。外商投资企业法没有对股东的数量作出任何规定。
(4) 公司组织机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2条规定,合作企业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依照合作企业合同或者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仅在第6条对董事会、总经理与企业职工作出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0条规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我国的《外资企业法》对企业的内部管理机构未做规定。
关于公司减资:减资是指公司资本过剩或亏损严重,基于经营业务的实际情况或需要,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金的行为。依据资本不变的原则,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随意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