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企业盖章);
2、企业董事会或企业权利机构关于修改章程(合同)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董事会成员或股东会成员签字);
3、工商部门核发的出资期限变更通知书(复印件1份);
4、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各方投资者签订的有关修改章程(合同)事项的补充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打印、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资企业提交补充章程(原件4份);
5、企业成立批文及其他变更批文(如有)(复印件各1份);
6、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单一股东的外资企业只提交章程);合同、章程如有修订,还需提交经批准的历次变更的补充合同、补充章程(复印件各1份);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企业盖章),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
8、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最新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对由深圳市审批的项目,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显示注册资本已缴足的,可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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