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原件1份,投资者签字盖章);(点击下载)
2、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投资者签字、盖章);(点击下载)
3、外资企业章程(正本4份,投资者签字并加盖公章);(点击下载)
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人选(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如有)(原件1份);
5、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投资者应当依法提供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注册登记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投资者资信证明文件(原件1份);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书(复印件1份);
7、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全国组织机构代码预赋码通知单》(办理批准证书专用联)
8、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点击下载)
9、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项目,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批文(原件、复印件各1份);
10、外国投资者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点击下载)
11、经营场地租赁合同书或房地产证明文件 复印件1份
(注:合同需所在保税区的租赁见证部门盖章。各保税区的租赁见证部门为:福田保税区服务中心租赁测绘部、沙头角保税区服务中心办公室、盐田港保税区服务中心办公室)
前列1、3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2、4、5项文件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当附中文译文(可自行翻译,投资者签字盖章;如由专业翻译公司翻译的,提交翻译公司证明材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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