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预申报须提交的文件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要说明有无经济纠纷及已否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打印,企业盖章); (2)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最高权力机构成员签字); (3)因公司分立而拟存续、新设的公司签订的公司分立协议(原件1份,申报企业各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 (4)企业成立批文及其他变更批文(复印件各1份),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各1份,加盖企业公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1份,加盖企业公章);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5)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 (6)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各合并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 (7)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原件各1份); (8)分立后新设企业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2、预申报获准并在省级以上报纸第一次公告合并之日起九十天后,继续申报须提交的文件、材料(公告格式下载) (1)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或其他省级以上报纸三次登载分立公告(包括调低注册资本)公告的证明(原件各1份); (2)申报企业债务清偿情况说明(原件1份,打印,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 (3)分立后的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打印、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各方盖章);分立后的外资企业章程(原件4份,打印,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
(点击下载合资公司合同) (点击下载合资公司章程)
(点击下载合作公司合同) (点击下载合作公司章程)
(点击下载独资公司章程) (4)申报企业的批准证书(正本及副本2)原件; (5)各分立后企业各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各1份。(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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