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预报须提交的文件、材料 (1)各合并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各1份,打印、企业盖章); (2)公司合并协议(原件1份,各合并企业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 (3)各合并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原件各1份,打印,合并企业最高权利机构成员签字); (4)各合并企业成立的批准或核准文件及变更事项的批准或核准文件(复印件各1份),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企业盖章); (5)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 (6)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各合并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 (7)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原件各1份);
2、预申报获准并在省级以上报纸第一次公告合并之日起九十天后,继续申报须提交的文件、材料(公告格式下载) (1)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或其他省级以上报纸三次登载合并公告的刊报(原件各1份); (2)公司通知其债权人的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3)因合并而解散的各企业对债务清偿情况说明(原件各1份,打印,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 (4)合并后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对因合并而解散的各企业的未清偿债务提供的偿债担保文件,存续公司出具担保书(打印,企业法人签字,企业盖章);新设公司在其企业合同、章程上订立偿债担保、债务承继条款; (5)市工商局核发的合并后新设公司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6)合并后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企业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外资企业免交合同);
(点击下载合资公司合同) (点击下载合资公司章程)
(点击下载合作公司合同) (点击下载合作公司章程)
(点击下载独资公司章程)
(7)各合并企业的批准证书(正本及副本2)原件; (8)填报合并后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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