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獲得原則上批准後,初步可以訪客身分來港3個月。
如能提出證據證明在港正積極進行有關的投資活動,其訪客身分可獲延期3個月。
投資者提出已作出所需投資的證明後,會獲准在港逗留兩年(正式批准)。
如投資者能提出證明令入境處處長信納其繼續符合〈資格準則〉及〈投資管理的規定〉所述的資格準則及管理投資的規定,便可獲准延期逗留兩年。
按此準則,投資者可再獲延期逗留,每次為期兩年。
投資者及其受養人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7年以上,可依法申請香港居留權。
根據這項計畫獲准來港的投資者須受特別逗留條件限制。
如投資者違反其對入境處所作承諾的任何部分,則只可在港逗留至逗留期限屆滿或被入境處處長裁定已違反承諾後兩個月內,以較早日期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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