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許投資資產類別
投資者須要把不少於港幣650萬元投資於下列其中一個或同時投資於兩個獲許投資資產類別:
1.房地產 投資者可投資于本港的商用、工業或住宅物業,包括土地和樓花。根據計畫來港居留而購買的物業,數目不限。
2.金融資產 投資者可投資于下列一種或多種金融資產:
(A) 股票—以港元交易的香港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
(B) 債券—以港元為單位
包括由以下機構發行或全面保證的定息或浮息工具和可換股債券
a)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b) 外匯基金
c) 香港按揭證券有限公司
d) 地鐵有限公司
e) 九廣鐵路公司
f) 香港機場管理局
(C) 存款證
由《銀行業條例》訂明的認可機構發行的港元存款證。
存款證在購買時須距離到期日不少於12個月(購買日期須在入境處原則上批准投資者參與計畫之後。
這類票據到期時,應換成距離到期日不少於12個月的存款證或其他獲許投資資產類別的資產。
(D) 後償債項
由認可機構按《銀行業條例》發行,並以港元為單位的後償債項。
(E) 合資格的集體投資計畫(CIS)
入境處可隨時更改以上載列的獲許投資資產類別,無須事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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