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商场(一般纳税人)在节日期间对某品牌手机进行买赠活动。为此该商场专门购入一批手表。已知该商场节日期间共销售手机20部,2000元/部(不含税),赠送手表20只,每只手表的购进成本100元(不含税),问如何进行税收与会计处理? |
|
栏目:中国公司财税服务 作者:深蓝国际集团 来源:Dbhk.org
|
|
答:①《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应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因此对商场的赠送行为应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②对企业随商品搭配赠送商品的促销行为,应计入营业费用。
组成计税价格=100×(1+10%)×20=2200(元)
借:银行存款 46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0
借: 销售费用 2374
贷:库存商品 2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74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搭配赠品同所售商品一致的,其成本可直接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