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的规定:“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二条规定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的,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具体摊销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国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因此,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此外,深圳市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数额较大且对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影响较大的,可按3年时间平均分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