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条的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广告费支出可在年度销售(营业)收入的2%以内据实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可以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对广告费支出作出如下规定: 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215号)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电信企业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按主营业务收入的8.5%在企业所得税前合并计算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5〕21号)的规定,自2005年度起,制药企业第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收入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的规定,自2006年1月日起,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
纳税人扣除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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