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甲公司为电脑生产商,2002年11月,将其生产的50台电脑通过当地教委捐赠给学校用于农村义务教育。已知该电脑的实际成本为4000元/台。假设捐赠时该电脑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公允价值为4500元/台(不含税)。如何进行税收与会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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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中国公司财税服务 作者:深蓝国际集团 来源:Dbhk.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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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即一是将对外捐赠资产视同按公允价值对外销售;二是将“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记录的金额,按税法对捐赠支出的有关准予扣除标准的规定进行调整。
借:营业外支出238250
贷:库存商品2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8250
纳税调整:
1、视同销售收入225000元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第14行;
2、视同销售成本200000元,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15行。
3、捐赠支出238250元,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八,按捐赠支出的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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