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在取消工效挂钩的审批事项后,纳税人按劳动部门批准的方案计提效益工资等,如果不符合“两低于”的原则,如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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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中国公司财税服务 作者:深蓝国际集团 来源:Dbhk.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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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审批项目取消后,对有关部门的方案不符合税收规定的,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税前列支的工资按照“两低于”的标准进行调整。对经济效益下滑的挂钩企业,其工资原则上按挂钩办法同比例下浮,但生产正常的企业,应保证其当年应提工资总额加结存的工资储备金足以支付给职工不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如果挂钩企业当年不能完全满足“两个低于”的条件导致当年工资扣除限额低于当年国家规定的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的(2006年度应分上下半年),可以以国家统一规定的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为限据实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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