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电脑生产商,2002年11月,将其生产的50台电脑通过当地教委捐赠给学校用于农村义务教育。已知该电脑的实际成本为4000元/台。假设捐赠时该电脑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公允价值为4500元/台(不含税)。如何进行税收与会计处理? |
|
栏目:中国公司财税服务 作者:深蓝顾问 来源:Dbhk.org
|
|
摘要: 甲公司为电脑生产商,2002年11月,将其生产的50台电脑通过当地教委捐赠给学校用于农村义务教育。已知该电脑的实际成本为4000元/台。假设捐赠时该电脑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公允价值为4500元/台(不含税)。如何进行税收与会计处理? |
|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即一是将对外捐赠资产视同按公允价值对外销售;二是将“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记录的金额,按税法对捐赠支出的有关准予扣除标准的规定进行调整。
借:营业外支出238250
贷:库存商品200000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825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