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2005年1月份成立,全部吸纳下岗职工并与其签订1年期劳动合同,取得劳动部门《认定证明》与主管国税机关批准的2005年度的所得税减免税资格。2006年我单位与上述职工续签劳动合同后,是否可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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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中国公司财税服务 作者:深蓝顾问 来源:Dbhk.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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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单位2005年1月份成立,全部吸纳下岗职工并与其签订1年期劳动合同,取得劳动部门《认定证明》与主管国税机关批准的2005年度的所得税减免税资格。2006年我单位与上述职工续签劳动合同后,是否可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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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主管国税机关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新申请的2006年及其以后年度再就业减免税的执行口径,按照(财税[2005]186号)文件要求的标准执行,即每吸纳一名下岗职工按照4000元/年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后的剩余额度进行所得税减免。
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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