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起企业技术开发费税收政策发生哪些主要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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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中国公司财税服务 作者:深蓝顾问 来源:Dbhk.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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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6年起企业技术开发费税收政策发生哪些主要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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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是享受主体进一步放宽。自2006年1月1日起,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二是不再限定增长比例。2006年以前,在企业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时,都要限定企业当年的技术开发费必须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而财税[2006]88号文则取消了增长比例的限制,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三是实际发生额可5年递延。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当年抵扣不足的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加计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
四是研究开发用仪器和设备的税前扣除政策的变化: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前两款所述仪器和设备,是指2006年1月1日以后企业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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