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检时间: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
2. 年检范围:
在当年年度内(含12月31日)在经营所在地的工商局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企业 (如: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法人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都属于年检范围.
3. 申报方式:
3-1)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年检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企业在网上申报成功后,将法定的纸质年检材料提交年检受理单位;并按规定交纳年检费和欠薪保障费;领回加盖年检戳记的营业执照副本。
3-2) 提交纸质年检材料清单:
3-2-1)内资企业:
1) 、年检报告书;(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
2) 、营业执照副本:
3) 、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4)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规定要求提交审计报告的企业;
5)、年度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盖公章)
6)、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盖有法人企业公章的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其他经营单位申报年检还需提交:
7-1)、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当提交盖有隶属企业公章的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2)、其他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3-2-2)外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
1)、《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报告书》(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
2)、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审计报告原件(当年度注册的企业只需要提交验资报告原件、复印件各1份);
4)、营业执照副本;
5)、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盖有法人企业公章的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3)、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他经营单位: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年检报告书》;(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
2)、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副本;
4)、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当提交盖有隶属企业公章的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当提交盖有隶属企业公章的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参检企业需要缴纳哪些费用?
4-1)年检费;
4-2)欠薪保障金;
5、年检问答:
5-1)问:哪些企业需要提交审计报告?
答: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07)33号)规定,下列类型的公司应当提交审计报告原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从事金融、证券、期货、保险、创业投资、验资、评估、担保、房地产经纪、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但已超过最后的出资期限而未全额缴齐的公司,2004年以来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行为处罚记录的公司。
5-2)问:哪些企业属于重点行业企业?
答:1、对非煤矿山开采业;
2、民用爆破物品生产、经营业;
3、烟花爆竹经营业;
4、危险化学品(含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业;
5、成品油经营业;
6、城市新建燃气经营业;
7、娱乐场所;
8、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9、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主要指宾馆旅业、酒吧、桑拿按摩业、影剧院、总建筑面积超
过3000平方米的商场(超市)。
5-3)问:企业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法律责任?
答:《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企业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6条规定:公司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第1款第(三)项的规定:企业法人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不按照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36条第1款第(十)项的规定:不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书、办理年度检验的,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年度检验;拒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5-4)问: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责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6条规定: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20条规定: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0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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