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香港公司合理避税
一、新税法简介 2008年1月1日起,我国新“企业所得税”税法正式实施;新法的实施对于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影响颇深,其中有两个比较重要的潜在因素影响到外商投资企业的税负:
(1)新税法除著重成立地点外,更採取了“管理地点”方式以判定企业的居民身份;
如:股息预提税方面,根据新所得税法规定,预提所税税率为20%;根据实施条例的规定,预提所得税税率减按10%;但如果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主体是在香港、新加坡、瑞士、爱尔兰、毛里求斯或巴贝多(Barbedos)这六个地方之一注册的公司,那么可享受5%股息预提税的优惠政策(请见以下对比表);
(2)清楚的界定对非居民企业(未在中国成立永久机构)于中国的收入来源这评定及征收;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章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实施条例规定: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中国政府同某些国家或地区签订的有关协议与本法不同规定的;依照协议的规定办理;内地与香港签定的协议:预提所得税税率为5%;
中国政府与各国或地区税率表:
预提所得税税率 |
国 家 或 地 区 |
20% |
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 |
10% |
美国、欧洲、日本、澳洲等 |
5% |
香港、新加坡、瑞士、爱尔兰、毛里求斯、巴贝多 |
二、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企业所得税法比较表
现行税法 |
新税法 |
居民
企业 |
类型 |
投资
主体 |
应纳税额 |
税率 |
税后
利润 |
预提所得税 |
税率 |
税后利润 |
应纳税额 |
税率 |
税后利润 |
预提所得税 |
税率 |
税后
利润 |
内资 |
|
100万 |
15% 18% 27% 33% |
85万
82万
73万
67万 |
85万
82万
73万
67万 |
|
|
100万 |
25% |
75万 |
75万 |
|
|
外资 |
香港 |
100万 |
15% 24% 30% |
85万
76万
70万 |
85万
76万
70万 |
免税 |
85万
76万
70万 |
100万 |
25% |
75万 |
75万 |
5% |
71.25万 |
非香港 |
100万 |
25% |
75万 |
75万 |
10% |
67.5万 |
非居民企业 |
外国企业(公司) |
香港 |
|
|
|
100万 |
10% |
90万 |
|
|
|
100万 |
5% |
95万 |
非香港 |
100万 |
10% |
90万 |
三、合理的节税方案:
(1)由上表的计算过程及结果可得以下结论:
结论一:居民企业中,现行税法与新税法的税后利润不受预提所得税的影响;因内资企业不涉及到预提所得税,所以优惠政策不在此体现。
结论二:居民企业现行税法与新税法中,投资主体为香港公司的外资企业要比投资主体为非香港的外资企业少缴3.75万(71.25万-67.5万)的税款;
结论三:非居民企业现行税法与新税法中,投资主体为香港公司的外资企业要比投资主体为非香港的外资企业少缴5万(95万-90万)的税款;
(2)合理的节税方案
现行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后利润汇出境外是免征所得税;外国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按2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自2000年1月1日起,上述除股息之外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新的税法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后利润汇出境外和外国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按2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中国政府同某些国家或地区签订的有关协议与本法不同规定的;依照协议的规定办理;内地与香港签定的协议:预提所得税税率为5%
不管是已在中国投资的外国投资者还是准备到中国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面对新《企业所得税法》,必须重新考虑投资方式和新的
国际税务规划。最可行的办法就是:充分利用中国与某些国家或地区签定的税收双边协议进行税务规划。选择与中国签定有税收协定、预提所得税的税率较低的国家先登记注册公司,再用该公司作为投资者到中国内地进行投资;由此可以有效的规避较高的预提所得税税负;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http://www.gov.cn/ziliao/flfg/2007-03/19/content_554243.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http://www.gov.cn/zwgk/2007-12/11/content_830645.htm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
关键词:利用香港公司合理避税|香港公司税务|财税服务|代理记账|香港财务|深蓝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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