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达公司是一家外国企业,其原来一直通过在内地的分支机构来为中国的企业提供工程设计服务。一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一家世界著名的会计公司对其中国的业务进行最佳的财务、税收流程设计。
该著名的会计公司接受委托后即对佳达公司在中国的业务进行了调查了解,通过调查该会计公司提出了如下纳税筹划方案:
一、佳达公司在中国的主要业务情况
(一)、佳达公司的工程设计实力非常强,在中国的客户中的知名度非常大,客户基本上都是慕名而来;
(二)、在中国境内的设计方案都是由佳达公司直接派遣国外本部的设计人员前往境内办事处设计完成的,境内办事处主要是发展业务、签订设计合同;
(三)、佳达公司对客户只提供设计服务,具体实施由客户自己负责,不再另提供指导服务。
二、筹划理论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6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3]40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者,为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文汇报广告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4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香港文汇报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承揽的广告业务的设计、制作、印刷、发布均在香港完成,其劳务发生地在香港,因此对该报社在境内各地所设办事处取得的广告费收入,不应当征收营业税。
(四)、《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接受中国境内企业的委托或与中国境内企业合作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设计所取得的业务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外[1986]172号):一、外商接受中国境内企业的委托,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的设计,除设计工作开始前派员来我国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全都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将图纸交给中国境内企业,对此种情况,可从宽掌握,对外商从我国取得的全部设计业务收入,暂免征税。
三、具体筹划方案
由以上所述可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设计劳务需要缴纳5%的营业税及企业所的税;但是,如果该劳务是在中国境外提供的则不需缴纳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佳达公司的客户源非常稳定,有没有分支机构对其的业务并没有什么影响。因此,我们设计的具体筹划方案如下:
关闭在中国的分支机构,另委托中介机构负责为佳达公司签订业务合同,佳达公司按每笔合同金额的5%向中介机构支付佣金,佳达公司不再向境内机构派驻技术人员,所有的设计劳务都由佳达公司独立在境外完成,这样就可避免在中国缴纳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及在中国的分支机构的运营费用。
四、方案效果评估
我们根据佳达公司前三年的业务量测算,如按该方案执行佳达公司前三年可节省税款及运营费用1200万元(具体计算在此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