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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期递延的筹划案例
栏目:中国公司财税服务    作者:深蓝    来源:深蓝

    纳税期的递延也称延期纳税,即允许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或延迟缴纳税款。税款递延的途径是很多的。企业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可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一些合理的税收筹划,尽量地延缓纳税,从而获得节税利益。

税法对纳税期限的有关规定:

    1、税法对纳税期限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大小分别核定;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至十日内申报税款并结清上月应缴税款。

    2、税法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等等。

    实例分析从上述规定中我们不难看出,纳税期限最长只有一个月,并且必须在次月十日内缴清税款。因此,在纳税期限上筹划余地很小。只有在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进行筹划,才能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

    要推迟纳税义务的发生,关键是采取何种结算方式。纳税人普遍采取的方式有以下两种: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的筹划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都以合同约定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企业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在应收货款一时无法收回或部分无法收回的情况下,可选择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

    例:某电缆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月发生销售电缆业务5笔,共计应收货款1800万元(含税价)。其中,3笔共计1000万元,货款两清;一笔300万元,两年后一次付清;另一笔一年后付250万元,一年半后付150万元,余款100万元两年后结清。

    企业若全部采取直接收款方式,则应在当月全部计算销售,计提销项税额261.54万元[1800÷(1+17%)×17%];若对未收到款项业务不记账,则违反了税收规定,少计销项税额:800÷(1+17%)×17%=116.24万元,属于偷税行为;若对未收到的300万元和500万元应收账款分别在货款结算中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就可以延缓纳税。具体销项税额及天数为(假设以月底发货计算);[(300+100)÷(1+17%)]×17%=58.12(万元),天数为730天;[150÷(1+17%)]×17%=21.79(万元),天数为548天;[250÷(1+17%)]×17%=36.32(万元),天数为365天;毫无疑问,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可以为企业节约大量的流动资金,节约银行利息支出131325.05元(以银行现行利息率计算,具体计算省略)。

    委托代销方式销售货物的筹划委托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受托方根据合同要求,将商品出售后,开具销货清单,交给委托方,这时委托方才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因此,根据这一原理,如果企业的产品销售对象是商业企业,且货款以销售后付款结算方式的销售业务,可采用委托代销结算方式。可以根据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分期计算销项税额,从而延缓纳税。

    例如:某造纸厂,1999年5月向外地某纸张洪应站销售白版纸117万元,货款结算采用销售后付款的形式。10月份汇来货款30万元。该企业应如何进行筹划呢?

    此笔业务,由于购货企业是商业企业,并且货款结算采用了销售后付款的结算方式。因此可选择委托代销货物的形式,按委托代销结算方式进行税务处理。

    如按委托代销处理,5月份可不计算销项税额,10月份按规定向代销单位索取销货清单并计算销售,计提销项税额:30÷(1+17%)×17%=4.36(万元)。对尚未收到销货清单的货款可暂缓申报计算销项税额。

    如不按委托代销处理,则应计销项税额:117÷(1+17%)×17%=17(万元)。如不进行会计处理申报纳税,则违反税收规定。因此,此类销售业务选择委托代销结算方式对企业最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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