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设备生产企业的一个主要特点是,既销售设备又负责安装,是典型的混合销售行为。企业向购买方收取的价款,包括设备价款和安装费两部分。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其销售额分别为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
[例]某市电梯生产企业,主要生产销售电梯并负责安装及保养和维修。2001年取得含税销售收入936万元,其中安装费约占总收入的20%,保养费、维修费约占收入总额的10%,假设本年度进项税额50万元,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936÷(1+17%)×17%-50
=136-50=86(万元)
如果企业投资设立一个独立核算的安装公司,由工厂负责生产销售电梯,安装公司专门负责电梯的安装、保养与维修,那么工厂和安装公司就可以分别纳税,而且由于电梯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对客户而言无需取得增值税发票,这样工厂和安装公司分别开具普通发票对购买方并不产生任何影响。
国税函[1998]390号文件规定,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的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按照上述规定,设立电梯安装公司后,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电梯生产企业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936×(1-30%)÷(1+17%)×17%-520
=95.2-50=45.2(万元)
安装公司应纳营业税额=936×20%×3%+936×10%×5%
=5.62+4.68=10.3(万元)
比方案实施前节省增值税和营业税合计=86-(45.2+10.3)=30.5万元;节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3.05万元[即30.5×(7%+3%)]。
上述筹划方案一般适用于电梯、机电设备、发电机组等大型设备生产企业。对于这类企业,根据需要还可以再分设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因为对既销售又负责货物运输的混合销售行为也要按收取的全部价款计算增值税。在实际操作中,还应当注意两点:一是安装公司与制造企业存在关联关系,安装公司必须合理地确定安装费,而不能一味地为降低税负任意抬高安装费降低货物销售额,否则税务机关将有权调整;二是设立安装公司所增加的费用必须小于或远远小于所带来的收益。
值得一提的是,对既生产建材又负责施工的纳税人不能采取上述筹划方案,这是因为,税法规定,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的纳税人,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有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因此,对于建材生产企业来说,设立施工公司只能得不偿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