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了融资方便,常常在关联方之间发生借贷款业务。税法对关联方借款费用的税前扣除进行了限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那么,关联方企业之间能否通过其他途径排除这一限制呢?回答是肯定的。
企业筹资的渠道有多种,例如向金融部门借款,向其他单位或组织借款,吸收投资等。因此,排除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扣除的限制,完全可以绕其道而行之。
例如:甲公司(母公司)和乙公司(全资子公司)是关联公司,乙公司于2000年1月1日向甲公司借款500万元,双方协议规定,借款期限一年,年利率10%,乙公司于2000年12月31日到期时一次性还本付息550万元。乙公司实收资本总额600万元。已知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为8%,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8%,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按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按3%。
乙公司当年“财务费用”账户列支甲公司利息5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为:600×50%×8%=24(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6万元。假设乙公司2000年利润总额200万元,所得税税率33%,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乙公司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200+26)×33%=74.58(万元)。
上述业务的结果是,乙公司支付利息50万元,甲公司得到利息50万元,由于是内部交易,对甲、乙公司整个利益集团来说,既无收益又无损失。但是,因为甲、乙公司均是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法对关联企业利息费用的限制,使乙公司额外支付了8.58万元(26×33%)的税款。而甲企业收取的50万元利息还须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8%的营业税和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合计金额4.4万元[50×8%×(1+7%+3%)]。 对整个集团企业来说,合计多纳税费=4.4×(1-33%)+8.58=11.53(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