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运用金融中介机构贷款进行税收筹划,可以规避国家对关联方之间交易的限制,从中获得以下几个方面的税收收益:
1、可以规避对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的限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2、可以规避对非金融机构贷款损失扣除的限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国税函[2000]579号)第一条规定:“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之间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其他企业委托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其他企业委托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准予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
3、利用母子公司之间的税率差获得节税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