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定价的具体做法是:
1、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
2、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与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进行审核。
3、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与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进行审核批准后,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就有关定价事项作预先约定。
4、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是否按和税务机关约定的定价事项与其关联企业进行交易予以检查。如果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预先约定的定价事项进行交易,税务机关有权对其计税收入额或所得额进行调整。但是,对税法积极运用而不是仅仅被动遵从,才是法治社会里对法律真正意义上的遵守。
在预约定价的前提下,如何开展纳税筹划首先需要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的具体规定:“第五十四条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1、 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2、 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3、 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4、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5、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 纳税人有本细则第五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1、 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2、 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3、 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4、 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