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货物购销
1、通过原材料和零部件、产成品购销价格的“高进低出”来影响关联企业的利润。
2、母公司利用掌握的国际营销网络来压低或提高子公司的产品价格或为子公司销售产品通过压低或提高佣金回扣的支付形式,影响子公司的销售收入。
3、在货物购销过程中,利用母公司控制的运输系统,通过向子公司收取较高或较低的运输装卸和保险费用,来影响子公司的销售成本。
4、在公司集团内部转让交易采取来料加工方式时,压低子公司的工缴费。
(二)贷款往来
主要表现形式是:
1、通过提供贷款利率的高低来影响子公司的产品成本费用;
2、利用各国对利息是否征税的规定不同来避税。
(三)劳务提供
关联企业之间通过提高或降低提供的设计、维修、广告、科研、咨询等劳务活动来调节利润;另一种通过提供劳务来调节利润的重要方式就是总公司向各个子公司收取的管理费。
(四)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无形资产的使用与转让来影响关联企业的利润
(五)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固定资产的购置与租赁来影响关联企业的利润
针对跨国企业通过关联交易来转移利润,规避纳税的情况,国税总局在2004年加大了对避税的稽查力度并于2004年6月9日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反避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70号);同时,为了更好的开展跨国企业转让定价的管理工作又分别于2004年9月3日、2004年10月22日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4]143号)。
正是在我国加大反避税稽查这种大背景下,上述案例中的外资企业被稽查调整补税,说明在我国现行的严格征管的情况下,跨国企业通过关联交易避税的风险很大,那如何进行才能规避风险?
我国为了加强对关联企业通过转让定价避税的管理,制定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确定了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的预约定价制度,并将这一制度引入我国关联企业税务管理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与纳税人预先约定有关定价事项,监督纳税人执行。”
因此,我们建议企业进行关联方交易时先要与税务机关沟通并争取最有利于企业的交易价格,在获得税务机关对交易价格的认可后,再进行交易就可以规避税务风险,获取最大的纳税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