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发票如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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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中国公司财税服务 作者:深蓝 来源:深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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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遗失未开具的发票,应向税务机关提供书面报告和有关部门证明发票遗失的材料、《发票领购簿》、《发票遗失报告表》,经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并在《发票遗失报告表》上签署意见后,在本市报刊(《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公告声明作废。待纳税人公告声明作废后,税务机关再根据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a:对纳税人因不可抗力造成发票遗失的,给予重新领购发票,免予处罚; b:对纳税人因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发票遗失的,应根据情节轻重、遗失发票的位数(面额)和数量及造成的税收损失程度依法进行处理,再给予重新领购发票。 纳税人丢失已填开的发票,应在发票丢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同时公告声明作废,并接受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其进行的处罚。纳税人应区别不同情况按下列规定办理: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时,可凭该发票的完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重新开具发票,不再补税(发票上会注明是补开发票)。若不能出示该发票的完税凭证而申请重新开具发票的,一律按规定补税。 开具发票的一方丢失已开具的发票联,应重新开具发票交对方入账。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或空白地方填写丢失发票的取得单位、字轨、金额、编码及号码,记账时附上丢失发票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账凭证。丢失发票只有发票联的,记账时应附上取得发票方出具的曾于×年×月×日取得××发票,说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轨、发票编码、发票号码等的书面证明作为合法入账凭证。 取得发票的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可向开具方申请出具曾于×年×月×日开具××发票,说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轨、发票编码、发票号码等的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发票方提供所丢失发票的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合法凭证入账,一律不得要求开票方重复开具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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