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来深圳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如何申领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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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中国公司财税服务 作者:深蓝 来源:深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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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市、县)到深圳市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纳税人首次领购发票,应先持《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供1万元以下保证金或担保人,再向税务行政许可窗口提出购票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a:《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及附表; b:《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c: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原件; d:某些行业须提供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明; e: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f:业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适用于供应大面额发票); g:报验税务登记机关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h:发票保证金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i:经税务机关确认的保证书原件(3份); j:保证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k: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l: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k 、l两项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复印、并加盖公章。 外省(市、县)临时到深圳市从事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但末持有《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发票科(组)应要求其交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根据其经营情况确定其保证期,按照保证期适量供应发票,并限期缴销发票。限期的最长期限感激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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