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取得哪些所得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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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中国公司财税服务 作者:深蓝 来源:深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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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个人取得以下所得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发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资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福利费是指从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6)保险赔款。 7)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8)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旨、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9)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馆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10)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定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1)独生子女补贴。 1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13)托儿补助费。 14)差旅费津贴、按财政部门规定标准领取的误餐补助。 15)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16)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17)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18)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19)对按《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98〕14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1〕40号)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缴个人所得税。 20)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21)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 22)个人开设教育存款专户所取得的利息所得。 23)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 24)股份制企业用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用缴纳人个所得税。 25)对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章程的见义能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资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缴个人所得税。 26)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属种植业的收益范围,同时,也属经济损失的补偿收入,因此,其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中,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青苗补偿收入,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 27)旧城改造过程中,个人因住房被征用而取得的赔偿费,属补偿性质的收入,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房屋),均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28)城镇房屋拆迁税收政策。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缴个人所得税。 29)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用(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不作为个人的应税收入,不缴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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