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按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可否税前列支?如不可以,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
|
栏目:中国公司财税服务 作者:深蓝 来源:深蓝
|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为抵御风险和减少未来费用而发生的支出有关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31号)的规定,除税法规定可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公、退休保险基金、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基金 外,企业不得在所得税前再预提其他项目的准备金、基金、未来费用等。因此,外商投资企业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固定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不能税前列支。 企业提取减值准备时,在纳税时应将“营业外支出—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的金额调增所得额。如果是连续年度提取减值准备,在增提减值准备的年度,对增提的金额,调增所得;相反,在冲回减值准备的年度,就调减所得,否则会造成重复纳税。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