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外国(地区)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派驻中国境内的办事处或代表处。
1)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特点是:
2-1)主要是进行市场调研、贸易活动、投资咨询,不能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根据两国之间协 议可进行经营活动的除外;目前,外国(地区)常驻代表机构中,可以从事活动的有两种情况:
① 根据两国政府航空协定设立的外国航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根据协定内容从事特定航线的票务经营;
② 根据入世承诺以及行业管理法设立的法律服务、会计、审计、薄记服务、税务服务以及管理咨询类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从事规定内容的经营活动。办事处有权从事维持其运营所必须的经济活动,签订维持办事处运营所必须的经济合同。
2-2)没有独立的财产,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2-3)派出企业要对所设的常驻代表机构负连带责任;
2-4)申请审批、办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租赁房屋,聘请人员等都必须委托当地的服务单位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