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認證後的增值稅發票,是否可以下月抵扣

增值稅發票已通過認證,但做報表時,疏忽落了幾張發票資料,是不是不能下月抵扣?不能抵扣請問還應該怎樣處理?

根據《關於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的規定: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並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根據上述規定,一般納稅人企業當月認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

由此,當月認證的發票,在次月申報期內落報了幾張,則落報的這幾張發票不能再抵扣進項稅額了,沒有其它的處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