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公司增值稅

增值稅是對從事銷售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從事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取得的增值額為課稅對象徵收的一種稅。按照企業規模大小和會計核算是否健全,增值稅納稅人可以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增值稅實施暫行條例規定,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1. 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 銷售代銷貨物;
3. 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
   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 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5. 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6. 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7. 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8. 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等視同銷售行為應當徵收增值稅。
與銷售做同樣的處理,即確認收入,同時結轉成本,核算利潤,影響所得稅的計算與繳納。

增值稅會計科目“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下設置“進項稅額”、“已交稅金”、“銷項稅額”、“出口退稅”、“進項稅額轉出”等明細欄目對增值稅進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