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创立和保护自主品牌,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推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鼓励企业争创驰名、著名商标及“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滨海高新区在本市首次明确提出,获得奖励的企业应制定企业品牌宣传计划,获驰名商标奖励的企业应将不低于30%的奖励资金用于企业品牌宣传。
据了解,《办法》及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辖区内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的所有企业。《办法》规定,在2008年至2012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商标权主体,将获得区内100万元资金奖励;被认定为天津市著名商标的商标权主体,可获20万元奖励。同时,被认定为全国“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将获1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天津市“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获2万元奖励。此外,企业每申请一件注册商标,就可获得1000元一次性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有效期将截至2012年12月31日。
与此同时,实施细则规定,获得著名、驰名商标奖励的企业应制定企业品牌宣传计划,并在将计划报送工商高新区分局备案后尽快实施。同时,获得驰名商标奖励的企业应将不低于30%的奖励资金用于企业品牌宣传。
据工商高新区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滨海高新区已走出如赛象、力神、天地伟业等国家驰名商标及几十个天津市著名商标。此次最新颁布的实施细则中除对各项奖励的申报受理、审核及发放提出补充说明外,还在本市首次对企业获得奖励后的进一步宣传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企业利用获得奖励资金“专款专用”,进行企业品牌的打造和宣传,鼓励企业进行商标注册、保护等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高企业知名度的同时,也进一步推出更多享誉国内外的“天津名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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