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规定:混淆企业域名也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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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注册指南 作者:深蓝国际集团 来源:辽沈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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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日前,新的《〈商标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已正式成文,并将在年内正式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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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新的《〈商标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已正式成文,并将在年内正式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审核。 这标志着自2003年起正式启动的《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工作已经取得实质性进展。记者注意到,这份《征求意见稿》对企业和消费者普遍关注的商标侵权、恶意抢注、驰名商标滥用等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了规范、并提高了惩罚力度。
昨日,记者采访了沈阳铭宇商标代理公司商标代理专家丁欢,对最近一次修订的《商标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的几大亮点进行了解读。
亮点一:遏制“傍名牌”、“恶搞”商标现象
原文:申请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与他人在中国在先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因与该他人间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地域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的,不予注册;申请注册的商标是抄袭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商品上有较强显著性且具有一定影响的注册商标,容易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
解读:这一规定将有效的遏制“傍名牌”的现象。比如,“雕牌”和“鹰牌”,“华伦天奴”和“华天奴”,后者看上去与前者相似、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的商标,今后都将不予注册。另外,像“中央一套”、“泻停封”之类的恶搞,新《商标法》出台后也都将被禁。
亮点二:多次侵权从重最高罚款100万元
原文:多次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的当事人将面临从重处罚,对被侵权人的法定民事赔偿额将由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解读:以往,侵犯商标权时对侵权人的罚款往往抵不上他的收益,很多侵权人罚款之后,又换个地方继续做,因此商标侵权屡禁不止。此次,在《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对于多次侵犯商标权的企业将加大惩罚力度,加大对商标侵权的打击,有利于维护商标的合法权益。
亮点三:规定混淆企业字、号、域名也是侵权
原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可能使公众产生混淆的为商标侵权行为;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可能使公众产生混淆的行为,为商标侵权行为。
解读:这一规定解决了以前很多纠缠不休的商标与域名纠纷,商标与企业字号纠纷都可以据这条迎刃而解了,同时也树立了商标绝对的权威,要想在法律上获得最全面的保护,企业必须先注册商标。
亮点四:明确异议人资质限制恶意异议
原文:只有对商标有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才可以对某件商标申请提出异议。
解读:现行《商标法》的第十九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这3个月的期限,被称为异议期。异议期时间过长,会影响商标的正常保护以及商品的流通销售。因此,征求意见稿中,明确限定了异议人的资质,从而保证了商标申请人的正当权益,缩短了商标申请所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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