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某科技公司与一家网络公司签订了网站建设合同,约定由其制作网站,但科技公司对网络公司提交的方案始终不认可。最终科技公司诉至法庭,要求网络公司退还网站建设费用。近日,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一审判令网络公司退还科技公司网络建设费用。
本市某科技公司于2008年4月与一家网络公司签订了网站建设合同,合同约定,由该网络公司按科技公司的标准和要求制作网站,网站建设完成时间为25个工作日。
此外,还约定如网站设计方案3次不符合科技公司要求,网络公司需退还全部款项。合同签订后,科技公司给付网络公司7000元网站建设费。
直至2009年1月,网络公司向科技公司提供了多版网站首页的小样,均未得到科技公司的认可。科技公司认为,由于网络公司所设计的网站方案,不合公司要求被退回已超过3次,且早已过了完成期限,故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退还原告7000元网站建设费并承担诉讼费用。
南开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网络公司承揽建设科技公司的网站,双方特别约定,需按照科技公司的标准和要求制作,如3次不符,网络公司应退还全部款项,因此网络公司应按约定退还所收费用,但考虑到其确实做了一定的前期工作,对此科技公司也予认可,这部分费用,由法院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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