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来京投资,如果是独资企业,可由台商自己或在大陆的亲友及其他代理人来申请,由审核机关进行批准,再办理工商注册就可以了。
如果是台胞与大陆的合资合作项目则需要几个程序:
一、大陆立项,由主管部门进行批准;
二、大陆方与台商签订合作或合资合同,并制定合作或合资章程;
三、由大陆方的合作伙伴、合作者抢救无效所有文件,包括项目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双方签订的合同、合作企业双方的董事成员的名单等等,这一系列文件向审批机构申请。审批机构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45天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四、如果审批机构给予批准,这个申请者可在1个月内持文件到工商部门去进行注册登记。这样的企业才是合法成立的。工商注册后,还要到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才能正式的经营运作。
如果台胞在与大陆的合作企业中还要采用委托台商管理或是其他的海外企业来管理的话,那么还涉及到对承包经营管理合同的进一步审批。持承包经营管理合同、这个台商的经营许可证、原来在台湾方面或者在海外的注册经营的企业证明等向大陆的原审批机关进行他们的承包经营审批。包括台商这一方的资信证明和承包经营合同的合法性都要经过审核。
【北京政府吸引台胞投资优惠政策】
为方便台胞来京投资,现将与台胞投资相关的主要法规政策列举如下,详细规定可访问北京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网站(www.bjstb.gov.cn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1994年3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4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公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
(1999年1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4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修改版)
(1990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2月12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根据2001年4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四、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办法
(1998年4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
五、北京市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补充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1997年9月2日公布)
六、北京市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补充规定有关条款实施细则的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1998年5月12日公布)
七、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高级人才来京工作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
(2003年2月开始施行)
八、北京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台胞投资企业行政核准程序性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