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兴昌完全是自己折腾出事的。”当地高校的一位工作人员李侠(应被采访对象要求,化名)认为,于兴昌案发有其个人贪欲无限扩张的一面,如果于兴昌仅仅是在教育系统内部操作,受益人不可能举报,他也就相对安全;但他涉足房地产,让手下的官员去协调房地产商,这样风险就大了,房地产商一出事自然会把他供出来。
在李侠看来,只要好好研究一下于兴昌在教育系统内部的操作,就可以看出于兴昌的犯罪事实折射出一种普遍性,就是大学里的资源到底有哪些可以用来做利益交换。
纵观于兴昌涉及的54起案件,基本发生在高校。李侠对于兴昌案一审判决书进行了专门梳理,以“关键词”的形式辑录下一些与高校资源有关的案例。
关键词:大学录取。2009年,接受吴某请托,为学生张某某录取到吉林大学提供帮助,收受贿赂5万元。
关键词:转学。2008年,接受杭某的请托,为学生陈某从吉林化工学院转学到长春理工大学提供帮助,于2009年收受两个5万元的存折。
关键词:自主招生。2007年,接受胡某的请托,承诺为学生争取大学自主招生名额提供帮助,收受一张1万元银行卡。
关键词:安排工作。2005年,接受薛某的请托,为殷某安排到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工作提供帮助,收受一张3万元银行卡。
关键词:提拔官员。2004年,推荐李某任吉林省教育科学院院长,2006年,李某为感谢推荐并继续支持,送给被告人一张存有两万元的银行卡。
关键词:调整专业。2007年~2009年,接受徐某的请托,为两人大学录取或调整专业提供帮助,收受学生家长或亲属贿赂25万元。
……
李侠发现,于兴昌案中,高考录取的受贿案件最多,达104笔,受贿金额达379万元;其次为校内转专业,有29起,金额约173万元;此外还有上重点中学、重点小学、国外考试机会等均成为交易内容。
李侠认为,于兴昌案可以作为一个典型样本,检视其落马轨迹,一张纠结隐秘、盘根错节的利益网渐渐浮出水面,而高校里的这些有利可图的隐秘角落终于暴露在公众视野下。
同时,于兴昌一案牵涉学校之多,省内大、中、小学莫不涉及,其中包括吉林大学、东北电力大学、东北师范大学、长春理工大学、吉林师范大学、延边大学等30余所高等院校和专科院校。
“这种资源交换,没有约束,让高校成为腐败的一个重灾区。”李侠认为,加强制度建设,应该从源头上去研究。
从事法律研究的李侠与办案检察官有过接触,他发现透过于兴昌案可以看出,几乎所有的“打招呼”都有名目和理由,比如引进人才。当法律、规定为潜规则留出空间的时候,潜规则就会放大、膨胀,横行泛滥。比如高校留出“点招”名额,就为高校腐败留出了空间,有一个“冠冕堂皇的理由”,就给纪检审计造成了疏漏。
一个更加可怕的现实是,于兴昌十余年主管吉林省高校厅级、副厅级干部的提拔和使用,重权在握,但其犯罪都是间接的,他所有的腐败都要通过大学的领导者完成,而大学的领导者如果真想要腐败则更加容易。 |